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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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0-04-16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努力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吴传喜。

第五条 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三章 招生人数和收费

第六条 2010年学校共招收5010名(含专升本)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生。

第七条 招生收费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2010年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填报学校志愿的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综合考察、择优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投进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特征成绩(部分专业参考高考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投档考生中,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根据考生的分数,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仍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则依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他专业。考生(除体育、美术类)被录取后,可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的高分考生。录取方式为:按考生特征成绩(部分专业结合高考单科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2010年在新闻传播学类、化学类、化工类、材料科学与工程类、生物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艺术类等7个学科大类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本科专业设置》所规定的二级学科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进学校后不受专业平行志愿的限制,直接安排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

第十六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为物理、历史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必须达到B+B。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投档考生,总分超过我校在生源地录取线15分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学校确保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五章 有关专业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 美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均安排提前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且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方可填报专业志愿。对校考成绩特别优秀(投放各省计划总数的前10%)、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受外语单科成绩限制)且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考生电子档案投进我校的,将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方面的情况予以优先录取。 对校考成绩达到我校合格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控制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投档考生,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但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总分为原始分150分)。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60%+省联考成绩×40%)+高考文化成绩。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高低排序录取,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高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投档考生按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楚才计划文科班录取考生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均不得低于11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楚才计划理科班录取考生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不得低于110分,语文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旅游管理专业录取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录取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中国语言文学(国家基地班)录取考生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对外汉语专业、国际文化交流专业录取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进校后选择国贸+英语双学位班学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以上分数标准适用于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标准折算)。

第二十一条 身高要求。旅游管理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及以上,女生160cm及以上;国际文化交流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及以上,女生158cm及以上;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对外汉语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5cm及以上,女生155cm及以上;体育类专业投档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2cm及以上,女生162cm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化学生物学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生物科学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楚才计划文、理科班将在新生进校后,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面向全校新生再次选拔部分优秀生源。

第六章 退 档

第二十三条 凡填报学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四条 有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考生和体育特长生专项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七章 学历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20余项。同时学校还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但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设立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所录专科(高职)考生,除中外合作办学类在校本部学习外,其他分别在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特1号、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和人民武装学院(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华泰一路)学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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