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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03-29    审核: 点击:  

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教学[2007]1号

各有关高校,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者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考试院协助招生学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考生报考资格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审核,具体报名考试时间地点由省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

二、专项测试

全省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简称统测),统测的项目有: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毽球、羽毛球、健美操、游泳、武术、定向越野(参加田径测试)。凡报考省内外院校招收以上项目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测,统测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统一确定统测各项目的合格成绩标准,统测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作为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统测合格标准及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对外公示。考生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对于我省未组织统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专项测试,招收的考生应为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之一者,具体参照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条件和办法进行。

三、录取

1、经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可以在我省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本科。我省14所高校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本科招生资格,各高校招生项目见附件。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2、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全省统测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我省第二批本科(二)录取控制分数线。

少数统测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二)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高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招办按有关录取标准审核录取,此类考生的录取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30%。

统测成绩特别突出的成绩标准,由全省在统测合格考生中按项目及一定比例统一确定。只有达到标准的考生,才能执行第二批本科(二)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录取文化线。

3、我省省属院校的高职高专可在全省高水平运动员统测入围的考生中,采取高校与考生双向选择的方式录取达到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四、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条件和办法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可以通过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条件和办法如下:

1、招生对象: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者。

2、招生办法:招生学校组织单独文化课考试,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由个人提出申请,高校专家推荐,高校招生、体育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对其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进行考核、测试,由高校提出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提供拟录取考生的相关体育竞赛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等),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招办集中公示后办理录取手续。

3、高校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总数的20%。

4、时间安排:高校6月25日前将公示后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报名信息、高校单独考试成绩、拟录取专业等)报省招办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

五、加强管理,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有关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要认真审核,应根据培养要求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测试项目、时间、地点、选拔人数、选拔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在测试和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省招办在录取前要将体育专项合格考生(包括专项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信息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政策录取。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高校,将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取专业测试资格或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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