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招办[2004]4号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体检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200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工作安排
3月5日至30日各县(市、区)进行体检工作。
4月15日前,体检机构完成体检信息采集、校验、统计和移交等工作。
4月28日前,县(市、区)招办汇总、检查体检信息并上报市(州)招办,市(州)招办汇总、检查后上报省招办。
4月26日至28日,省招办接收市(州)招办上报的体检信息,4月28日后,省招办不再接收体检信息。
5月10日至25日为专项复检时间。湖北省人民医院负责专项复检工作,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各市(州)招办和卫生行政部门于3月1日前,将审核和汇总的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名单分别报省招办、省卫生厅医政处。省招办在湖北教育信息网上公布2004年度全省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名单。
二、体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做好宣传工作。各市、县招办要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下发的《意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不能放手不管。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体检工作方案,明确体检机构、中学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信息交接时间。体检机构要把体检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统筹安排,将体检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人。要注重宣传《指导意见》、体检工作规定、工作安排和考生注意事项等。体检场所要有体检宣传栏,在醒目的地方张贴《高考体检须知》和《指导意见》。各中学要设置体检宣传专栏,告知考生应了解的体检知识和注意事项。
2、坚持岗前培训,实行培训合格后上岗。省招办于2月26日召开全省体检工作会,对各市(州)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体检工作政策规定、体检工作规程、体检操作注意事项、体检表填写说明以及体检信息录入等,并对信息员进行上机考核。各市(州)招办要根据省规定的培训要求,对县(市、区)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体检机构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省招办将派人对市、县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抓住主要环节,提高体检和信息采集质量。要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下发《意见》中规定的六个主要工作环节,逐一落实,重点是坚持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实施工作。体检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掌握评判考生病情轻重尺度,如实反映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如患有《指导意见》中所列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应在体检表中如实填写,保证体检结果客观真实。尤其是对院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描述要准确、到位,并标明是否需要手术,是否治愈等。体检表上不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受限的结论。体检表上各项目要按照《体检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
要做好体检信息数据和材料的汇总、校验、签字确认和移交工作。考生体检信息数据库要以光盘形式(只读光盘)移交,移交双方责任人在光盘和交接表上签名。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见附件。
4、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招办、体检机构和中学要做好《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送达工作,并由考生签字确认是否收到。有条件的县(市、区)招办可将考生体检信息上网供考生查询,注意使用科学的身份认证方法,有效保护考生个人隐私。对患有影响录取疾病的考生,在告知其体检结果时,要注意方法,做好考生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体检机构可做出治疗建议随《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一起送达考生。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后的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县(市、区)招办向省招办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机构要及时总结体检情况,收集典型病例,对考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分析。各级招办要对本地体检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省招办将会同省卫生厅医政处对全省体检工作进行检查,对在体检工作中组织管理监督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办、体检机构和中学要予以通报。
附件: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体检信息交接登记表
序号
| 交接项目
|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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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地报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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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参加体检考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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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际参加体检考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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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缺检考生数(另附具体缺检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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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移交体检数据库(光盘)记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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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移交体检表数(分科类从小号到大号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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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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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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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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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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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单位: 接收方单位: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