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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04-04-06    审核: 点击: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文件

鄂招委〔2004〕 1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各地各高校贯彻执行。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考试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

一、高度重视高考命题,确保高考命题和试卷安全保密

根据教育部规定,2004年湖北省高考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单独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以及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科目委托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我省今年高考命题的基本原则是:平稳过渡、严密组织、慎重操作,即命题指导思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范围、考试模式及考试难度等方面与往年保持一致。要从讲政治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高考命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设计,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2004年高考命题安全保密、平稳进行。

试卷的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是高考的生命线,是200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今社会高度信息化、技术手段快速更新、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克服任何松懈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武警、保密等部门的配合,做到安全保密硬件设施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培训到位,逐级检查落实到位。省考试院和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试卷的安全保密,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高考试卷的印制、领取、运送、存放、保管等工作,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绝对安全,万无一失。

二、严格考风考纪,严厉打击违纪舞弊歪风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治理考试环境、严格考风考纪提高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真抓实干,使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使高考违纪舞弊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坚持教育、防范、执行三结合综合治理的办法,将考风考纪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考点要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和考风考纪承诺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和职责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校的考试工作负总责,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加强高考巡视和对考场的监控管理,建有电子监控考场的考点,要充分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对考试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完善监考教师考评管理办法,突出抓好主考和监考教师的选聘及培训,对去年考评不合格的监考教师不予聘用。有条件的市(州)可尝试县(市、区)之间部分或全部交换监考教师。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协调当地公安、保密、交通、卫生、电力、通讯、监察等部门,建立优化考试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考试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保证高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增强招生服务意识,稳定和完善招生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高校招生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高校招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一切为了考生、一切为了群众”的服务目标,制定政策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安排工作日程,落实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今年高校招生继续坚持的基本政策规定有:一是坚持“不退档,不补录,不换录”的规定,即凡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或高校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或换录到其他院校;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进行补录。二是坚持军校招生录取“三不”规定,即不录取无军校志愿的考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录取学校批次投档资格线下的考生。三是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招生,高校追加计划要在该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2004年,我省在高校招生稳定政策、完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考志愿的填报办法,除提前批录取院校估分填报志愿外,其他院校实行“知分填报志愿”,方便考生从容填报志愿。高考分两次填报志愿,第一次在公布投档资格线前估分填报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10日至14日;第二次在公布投档资格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日。

加强高校招生考试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将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工作安排、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注意事项等向社会公布,及时给考生提供考分、录取状态和录取结果查询,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省招办、市(州)、县(市、区)招办和高校的接待咨询网络。招生录取期间,省招办、市(州)、县(市、区)招办和高校都要设立固定的咨询接待点,负责咨询接待工作。省招办和高校要积极开展网上答疑工作,为考生提供便利的服务。高校要成立咨询接待专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高校招生咨询接待地点、咨询电话、咨询接待负责人名单和咨询接待工作安排,要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招生录取政策规定,组织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四、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

目前,教育部已经统一了高校招生和高校学籍、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并在高校招生录取新生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学籍管理数据库。年度招生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将录取新生数据库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按学校汇总后下发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在接收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必须和教育部下发的录取新生数据库进行核对,申请学籍注册的新生数据必须与录取新生数据相一致,方能注册。因此,没有经过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而违规招收的学生不能进入省教育厅的学籍电子注册系统,有关学生无法取得学籍。

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依法治招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各高校特别是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投档资格线和录取审批程序进行招生;坚决杜绝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未经批准出省招生和游离于招生体制之外招生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高校,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或调减招生计划的处罚,并追究高校负责人责任。

严格执行定向就业招生政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生源范围招生。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政策指定生源、随意降低考试成绩要求或向考生乱收费。

规范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加强艺术类专业联考,统一划定联考专业的合格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面向我省招收艺术考生的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统一组织考试。严格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办法,2004年全省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总规模为500人(含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录取分数线要比2003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将参照我省最低本科投档资格线,并考虑体育、艺术特长生高考实际情况划定。对于专项测试入围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可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分录取。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和招生考试的各项纪律规定,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树立良好的招生工作形象。

严厉打击招生诈骗行为。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意见》(鄂教学〔2001〕8号),提高群众识别招生诈骗行为的能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高校招生诈骗活动。对查处属实的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涉及诈骗行为的招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等师范、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省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兼报。

我省确定并公布的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由省组织的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双特色统考)。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4年1月3日至15日。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报名方法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经教育部同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的考生,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者,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我省从2004年起将普通高考归并为文史、理工两个科类,取消原有的文科艺术、文科体育、理工艺术、理工体育四个科类,考生按大文、大理报考,同时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体育专业。

高职统考归并为文史、理工两个科类,取消原有的文科艺术科类。考生在文史或理工两个科类中选择报考相应的专业类别。同时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专业。

二、考生档案

1、今年继续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建立,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

2、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所填涂确认的原始表(卡)以及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卡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确认签字,因考生本人填涂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招办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我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和成绩信息,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本科在8月上旬,专科在8月底至9月初,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根据空军和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要求,各市(州)招办在7月9日之前将报考飞行员合格的考生纸介质档案上交省招办。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鉴定证明)。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全省高考体检3月底完成,各市(州)招办在4月28日前向省招办上报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复检的时间为5月10日至25日。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执行。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五、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和安全等院校(专业)政审、面试和体检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根据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分数和身体条件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3日,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等另文通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我省的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含独立学院,即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和分校,下同),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高校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15日前按照规定格式送省招办汇总,集中在湖北教育信息网上公布,逾期或不按规定格式报送的,省招办不另行公布。同时,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七、招生计划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追加计划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并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我省规定的投档资格线。

2、我省省属高校在省内不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接受外省省属高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中央部委属高校可向我省投放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校要与最终用人单位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全省招生;学校和定向单位不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另行收费;录取分数在院校调档线20分以内,同批投档资格线以上;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定向就业协议经公证后报省招办备案。学生毕业后由毕业生就业部门将其派遣到定向就业单位工作。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高收费、乱收费。从事中介服务的各类“中心”、从事业务工作的各类“办公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团体均不得作为定向单位。

3、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

4、我省招收体育、文艺特长生的高校,要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和项目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5、我省部分高校可根据近年录取新生不报到情况实行超录。独立学院和办在武汉市以外的省属院校的本科专业可超录原计划的5%,高职高专专业可超录原计划的10%。

6、各高校应于4月15日前按照我省规定的内容和编制的计划录入软件格式将招生计划报送省招办。省招办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

八、考试

1、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双特色统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2、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双特色统考时间均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日程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3、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卷面总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卷面总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听力测试。听力测试成绩按该科卷面总分的20%,即30分记入外语科目总分。

4、对2004年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若报考的高校需要口试成绩,可参加由高校自行组织的口语考试。我省从2005年开始,要求参加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拟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进行外语口试,口试成绩不计入高考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口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5、高职统考考试科目为“3+专业综合”。“3”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为各专业类别的两门专业基础课的合卷。高职统考专业类别在原专业类别的基础上新增司法实务类。语文、数学、英语试题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每科卷面总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卷面总分为300分。语文、专业综合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6、双特色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大综合,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卷面总分均为150分,大综合卷面总分为300分。考试时间语文、大综合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

7、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分全省联考和院校自行考试。实行全省专业联考的有:在鄂普通高校美术类本、专科专业基础课考试;高职高专美术类专业创作(设计)考试;高职高专音乐教育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钢琴)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音像制作类专业和影视表演类专业考试。招收美术类本科专业的院校,可在全省联考基础上自行组织加试科目考试。未列入联考的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院校面向我省招收艺术考生的,可向省招办申请认可我省联考成绩,也可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在我省设置考点的专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考点。

8、武汉体育学院自主组织体育专业基础测试,其它高校体育专业的专业基础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体育专业考试测试考生身体素质,不测试专项。身体素质测试项目为:100米跑、原地掷铅球、二级蛙跳、三角障碍跑、中长跑(女子800米,男子1500米),总分100分,各单项各占20分。测试按项目分别在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进行(恩施州考生在当地参加测试)。测试时间为4月17日至27日,恩施州测试时间为4月26日至27日。考生在测试前一天办理报名手续。测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

9、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北大学体育、文艺特长生专项测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其它高校体育、文艺特长生的专项测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共同组织,测试办法执行2002年的有关文件。特长生报名资格材料经省教育考试院初审后送省教育厅复审,符合条件者才有资格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项测试。

九、评卷

1、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工作,采取网上评卷和人工评卷两种形式。网上评卷的科目是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英语。评卷、登分和统分工作实行全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分。

2、6月下旬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通知单。高考成绩通知单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邮寄给考生;二是通过县(市、区)招办转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两种方式由考生在报名时自己选择。

3、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查卷申请。

十、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时间。分两次填报志愿,第一次在公布高考分数前估分填报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10日至14日;第二次在公布投档资格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日。

2、填报志愿要求。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填报志愿和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经考生本人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志愿表,装入考生档案袋。考生依据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印制的机读志愿卡。考生应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和向学校咨询等方式,了解选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学校,正确填涂志愿卡,注意不要填报因身体条件学校不予录取的专业和考生不宜就读的专业,特别注意志愿表必须由本人校对签字确认。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代校和代签志愿表造成志愿信息错误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3、报送志愿信息时间。各市(州)招办于6月24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提前批本、专科志愿信息,7月7日之前报送第一至第四批志愿信息。志愿信息上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征集志愿。录取过程中,对第一、二、三批和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生源不足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到县(市、区)招办填报征集志愿。

十一、录取

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投档资格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坚持不退档、不换录、不补录的原则。凡按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或高校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不允许退档或换录到其他院校;招生工作结束后,不进行补录。

4、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和第一至第四批。

(1)提前批录取包括: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第一时间段录取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第二时间段录取为一般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第三时间段录取为艺术高职高专专业。

(2)第一批录取为教育部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它本科院校。

(3)第二批录取为一般本科院校,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第二批本科(一)为办在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二)为办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一般本科院校和新组建的本科院校。

(4)第三批录取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三批本科(一)和第三批本科(二)。我省办在市(州)的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安排在第三批本科(二)录取,其它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安排在第三批本科(一)录取。

(5)第四批录取为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外省高职院校。高职高专(二)为我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独立学院、省电大普通班和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6)少数民族预科班在该院校同批次录取。

5、录取工作从7月10日开始,提前批、第一、二、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职高专(一)录取于8月10日结束。8月1日和8月11日省招办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提供考生参考志愿信息,8月23日至27日为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办理录取手续。

6、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工作人员不进驻我省招生现场。

高校要加强与招生现场的联系,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报教育部备案。

7、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在省划定的投档资格线上由学校根据考生志愿自主招生。经教育部批准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本科院校自行确定本校文化投档资格线,其它在鄂招生院校均执行我省统一划定的文化投档资格线。

8、军事院校本、专科录取各划一条投档资格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得录取军事院校投档资格线下的考生。

国防生在学校同批次投档资格线上录取。

9、体育、文艺特长生招生严格执行省统一划定的文化投档资格线,由招生院校和考生双向选择,学校择优选拔、自主录取。省招办将体育、文艺特长生专项测试入围标准和名单在湖北教育信息网、《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示,同时报教育部集中公示,未经教育部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特长生录取。

有关高校可以试行招收少量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对象为:体育运动成绩达到国家健将级运动水平并获得健将级运动员证书者;近三年来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个人前3名、团体第1名奖项获得者。高水平运动员由专家推荐,高校招生、体育和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测试认定,提出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以及考生的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招委审批录取。

经高校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名单要向社会公示。体育、文艺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要进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10、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严格执行保送生录取条件,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名单和录取的保送生名单均要向社会公示。

我省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其本科专业可招收中职学校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为保送生。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武汉外国语学校可以按本校应届毕业生20%的比例推荐应届优秀高中毕业生作为保送生。武汉外国语学校应将推荐选拔条件、程序及名单在向高校推荐之前报省招办核准备案,推荐名单和录取名单应在校内张榜公布。

保送生招生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11、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专业)实行自主招生。学校向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发放《预录取征求意见函》。考生可到一所学校凭准考证原件登记,省招办核准院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准考证原件后办理录取手续。院校在办完录取手续后方可向考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12、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继续实行自主招生,华中科技大学、湖北大学招收体 育、文艺特长生试行自主招生,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投档资格线。5所高校要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确定工作程序和录取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招生录取方案及投档资格线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招生录取方案、投档资格线和录取新生名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3、继续在部分高校进行招收有特殊专长学生试点。对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毕业生,由个人申请,中学或专家推荐,经高校专家组测定,由校长于5月10日以前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招委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办理录取手续,进入高校学习。录取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14、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生、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单独划定本、专科投档资格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科目类别按志愿顺序投档,先投主招科目志愿,主招科目生源不足时再投兼招科目志愿。

15、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部属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于5月底前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集中向社会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16、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外语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运动训练民族体育、插班生等)的学校,应按教育部的要求组织报名、命题、考试,按教育部规定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院校办理录取手续时要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工作程序、考试成绩、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17、高校录取新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免试生)名单由省招办负责打印,并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提交或寄送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高校不得在省招办核准备案录取考生名单之前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1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9、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0、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投档资格线下8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生源范围为学校指定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21、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投档资格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投档。

22、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3、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 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省招办,省招办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十二、政策性照顾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少数民族考生;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4)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报考十堰市、宜昌市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同时符合第1、2、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2)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3)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5)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6)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省招办制定优录材料审核办法,加分投档的优录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办初审,省招办终审,审核时间为5月10日至14日,逾期不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优录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办初审,市(州)招办终审。加分投档的优录考生名单要向社会公示。

加分投档考生的优录证明材料需经有关部门核实盖章:

(1)少数民族考生需经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需经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核实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需经省台办核实盖章;

(4)省级优秀学生和体育竞赛优胜者需经市(州)教育局核实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6)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2004年3月25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04年审核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